2014年1月1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執行世貿組織貿易救濟爭端裁決暫行規則》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該年度第1號公告,開始再調查執行“中國-對原產于歐盟的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反傾銷措施”爭端案的專家組報告。
再調查期間,原反傾銷案申請人代表國內產業向商務部提出撤銷原反傾銷措施的申請。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沒有必要維持原反傾銷措施。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五十七條和《執行世貿組織貿易救濟爭端裁決暫行規則》第二條和第六條的規定,決定自2014年2月19日起終止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征收反傾銷稅。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221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