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公告中《起草說明》內容,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八個方面。
(一)推進招投標領域簡政放權。進一步清晰界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大幅放寬對民間投資項目的采購方式要求,激發民間投資活力。取消企業投資項目招標方案核準、自行招標備案等多項事前核準、備案事項,更多采用事中事后監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提高招投標公開透明度和規范化水平。大幅增加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標公示等應當載明的事項范圍。充分保障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對資格預審、評標、定標結果的知情權。借鑒國際慣例首次對招標計劃公開作出規定。大力推廣使用標準招標文件。
(三)落實招標人自主權。進一步明確招標人在選擇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選擇資格審查方式、委派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等方面的自主權,同時強調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招標結果的主體責任,提高招投標質量。
(四)提高招投標效率。根據實踐需要,有條件地縮短了招標時限要求,兼顧效率和公平。明確兩次招標失敗、中標人不符合中標條件、中標人不履行合同等情形下的解決方式,避免反復重新招標。
(五)解決低質低價中標問題。嚴格限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范圍。在評標環節引入異常低價投標處理程序,有效管控合同履行風險。鼓勵在價格評審因素中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六)充分發揮招投標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功能。鼓勵招標人合理設置科技創新、節約能源資源、生態環保等要求和條件,倡導綠色采購,禁止招標文件套用特定生產供應者的條件設定招標項目技術標準,為高質量、創新型產品進入市場營造良好環境。
(七)為招投標實踐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明確總承包招標、集中招標、兩階段招標等招標組織形式的法律地位。積極促進電子招投標推廣應用。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遴選社會資本方有關招標要求。擴大了允許自然人投標的項目范圍。
(八)加強和創新招投標監管。加強招投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標后合同履行情況監管,解決招投標與合同履行脫節問 題。加強對招標代理行為和評標專家行為的監管。加大對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懲戒力度。推動行政監督部門建立抽查檢查機制。引入仲裁、調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
同時,對現行《招標投標法》未規定的招標終止、異議與投訴處理程序、招標檔案管理、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等基本制度作 了補充規定,對法律實施過程中有關方面理解和執行上存在疑問的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
另外,第八十三條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出現安全性、保密性或者可靠性問題,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和監督管理要求的,責令其建設、運營機構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運營的應當停止運營。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建設、運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三年內運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