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七部門發布關于印發浙江省“十四五”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其將完善監測監控體系,強化治理能力。
近年來,隨著政策對于大氣污染治理,尤其是城市霧霾治理的重視,細分污染物如VOCs(揮發性有機物)的監測和治理也被頻頻提上日程。
據了解,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形成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體物。“十三五”期間,浙江省環境空氣質量取得改善,PM2.5濃度大幅下降,但O3污染問題凸顯。O3已成為環境空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加強VOCs治理是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徑,也是促進企業提質增效、產業綠色轉型的重要方式。
為深入推進“十四五”VOCs綜合治理,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浙江省空氣質量改善“十四五”規劃》,制定《浙江省“十四五”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其將完善監測監控體系,強化治理能力。
完善環境空氣VOCs監測網。繼續開展城市大氣VOCs組分觀測,完善區域及城市大氣環境PM2.5和O3協同監測網。綜合運用自動監測、走航監測等技術,加強涉VOCs排放的重點園區大氣環境監測及監控能力建設;石化、化工園區推廣建設VOCs特征因子在線監測系統,推動建立健全監測預警監控體系。
提升污染源監測監控能力。VOCs重點排污單位依法依規安裝VOCs自動監控設施,鼓勵各地對涉VOCs企業安裝用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設施等。
加強VOCs現場執法監測裝備保障,2021年底前,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全面配備紅外成像儀等VOCs泄漏檢測儀、VOCs便攜式檢測儀、微風風速儀、油氣回收三項檢測儀等設備;2022年底前,縣(市、區)全面配備VOCs便攜式檢測儀、微風風速儀等設備。鼓勵轄區內有石化、化工園區的縣(市、區)配備紅外成像儀等VOCs泄漏檢測儀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