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管理,提高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并于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印發。2004年3月2日印發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即行廢止。以下是《辦法》全文。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
為加強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的管理,科學公正開展各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管理職責
(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統一規劃、協調、組建和管理技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統一規劃技術委員會;
2.協調和決定技術委員會的組建、換屆、撤銷等管理事項;
3.監督檢查技術委員會的工作;
4.直接管理綜合性、基礎性和涉及部門較多的技術委員會;
5.組織技術委員會相關人員的培訓;
6.其它與技術委員會管理有關的職責。
(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集團公司受國家標準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技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提出本部門、本行業技術委員會規劃、組建和管理建議;
2.組織或者參與本部門、本行業技術委員會的組建、換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3.指導本部門、本行業技術委員會的國家標準立項、報批以及國際標準化等業務工作;
4.協調本部門、本行業技術委員會的工作;
5.推薦本部門、本行業專家參加技術委員會;
6.定期向國家標準委報告本部門、本行業技術委員會的工作情況;
7.其它與技術委員會管理有關的職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受國家標準委委托,協助國家標準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或者參與國家標準委委托的技術委員會的組建、換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2.為本行政區域內技術委員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3.推薦本行政區域內專家參加技術委員會;
4.定期向國家標準委報告協助管理的技術委員會的工作情況;
5.其它與技術委員會管理有關的職責。
二、技術委員會工作職責
技術委員會是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國家標準的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應當科學合理、公開公正、規范透明、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其工作職責包括:
1.分析本專業領域標準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專業領域的國家標準發展規劃、標準體系、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和組建分技術委員會的建議;
2.按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組織并負責本專業領域國家標準的起草和技術審查工作;
3.對所組織起草和審查的國家標準的技術內容和質量負責;
4.負責本專業領域國家標準的復審工作,提出國家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
5.參與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對外通報、咨詢和國外技術法規的跟蹤及評議工作;
6.受國家標準委的委托,負責國家標準起草人員的培訓,開展本專業領域內國家標準的宣講、解釋工作;
7.對本專業領域國家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向國家標準委提出處理意見,并向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集團公司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8.根據國家標準委的有關規定,承擔本專業領域的國際標準化工作;
9.建立和管理國家標準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等相關工作檔案;
10.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工作會議。及時向國家標準委、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集團公司報告工作,每年1月15日前應當報上年度工作報告和《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20××年度工作報表》(附件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管理的技術委員會應當同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
11.負責管理分技術委員會,國家標準委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標準委有關規定執行;
12.承擔國家標準委、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集團公司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它工作;
分技術委員會工作職責參照技術委員會工作職責執行。$page$
三、技術委員會的組建
(一)組建原則及條件
1.技術委員會組建應當遵循市場需要、科學合理、公開公正、國際接軌的原則。
2.組建技術委員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涉及的專業領域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
(2)專業領域和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較多的國家標準制修訂任務;
(3)業務范圍清晰,與其它技術委員會原則上無業務交叉;
(4)專業領域原則上應當與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ISO/IEC)及其認可的其它國際組織已設立的技術領域相對應。
3.技術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
(2)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影響力;
(3)有標準化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工作人員;
(4)有開展工作所需的資金和辦公條件,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設置的會計機構及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財會人員;
(5)能夠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規劃和日常工作;
(6)國家標準委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組建程序
技術委員會的組建程序應當包括提出籌建申請、公示、批復籌建、籌建、批復成立。
1.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集團公司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單獨或者聯合向國家標準委提出技術委員會的籌建申請,并報送《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書》(附件2);
2.擬籌建的技術委員會由國家標準委對外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
3.對符合要求并協調一致的籌建申請,國家標準委予以書面批復,明確技術委員會的名稱、專業領域、對口的國際組織、籌建單位、秘書處承擔單位。對無法協調一致,但經濟社會發展確需組建的,由國家標準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根據論證結果決定并予以批復;
4.籌建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技術委員會的委員征集、組成方案擬定、標準體系表建議等工作,并報送組建方案。組建方案應當包括:
(1)技術委員會章程草案,應當規定工作原則、范圍、任務、程序,秘書處職責,組成人員、顧問、觀察員的條件和職責,經費管理等;
(2)秘書處工作細則草案,應當規定工作原則、組成人員條件和職責、會議制度、文件制度、檔案制度、財務制度等;
(3)標準體系表草案、工作規劃;
(4)《技術委員會登記表》(附件3);
(5)《技術委員會委員登記表》(附件4)。
兩個以上單位聯合籌建的,牽頭單位負責組織協調并主動征求參與單位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報送組建方案;參與單位應當配合牽頭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5.國家標準委負責組建方案的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書面批復;不符合要求的,責成籌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調整;調整仍不符合要求的,國家標準委可以更換籌建單位、秘書處承擔單位,也可撤銷該技術委員會的籌建;
6.籌建單位應當在國家標準委批復成立后30天內啟動技術委員會的工作。
(三)其它規定
1.專業領域較寬的技術委員會可以組建分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的組建參照技術委員會的組建執行。由國家標準委直接管理的技術委員會可直接提出分技術委員會的籌建申請。
2.根據工作需要,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可以組建承擔某項具體國家標準起草任務的標準制定工作組,工作完成后工作組自動撤銷。
3.技術委員會的順<















